法制網訊 記者陳麗平 在分組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時,全國人大代表李建春建議增加規定:各級立法機關制定的立法規劃應當科學、廣泛採納各方面合理意見,並具有延續性。各種社會團體、十名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項目,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制定立法規劃。
  其理由:一是立法規劃對立法進程有重要影響,對相關立法活動具有約束力,非有重大理由不得更改、廢棄,且中央和地方立法機關都普遍按慣例公佈立法規劃,具有一定的社會公信力。因而,立法規划具有“準”法律的性質,應當在立法法中對其進行明確規定,設置相關條款。二是現階段立法規劃實踐中的民主性、科學性和延續性不足,建議立法法對立法規劃的民主性、科學性和延續性要求作出原則性規定。由於立法規劃的民主性主要強調立法項目提出主體的多元性和反映民眾要求,建議採用“廣泛採納各方面合理意見”的表述。三是將來應儘量使立項的法律條目提出主體多元化,增強立法規劃的民主性因素。建議借鑒立法法 “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規定,並適當降低要求,增加規定“十名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項目”。另外,建議規定“各種社會團體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項目”,以體現最高立法機關立法規劃的廣泛民主性。  (原標題:立法規劃應廣泛採納各方意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z09bzcvp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